广西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广西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可靠接班人和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教学、科研等一线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新生入党启发教育、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短期军训、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要从新生军训、入学教育起就开始抓党建工作,开展“五个一”活动:给新生上一堂党课;与新生党员作一次谈话;和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心;列一份“好苗子”名单;建一套入党申请人情况档案。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应特别重视和抓好在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中发展党员。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本人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格式上一般要求有“入党申请书”的标题、对党组织的称谓、本人署名和日期。申请书须用钢笔、毛笔或水笔书写,如为打印材料应有用钢笔、水笔书写的亲笔签名。
    党组织应在接到申请书的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名册》[附录一] 。
    第九条    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同时可指派预备党员配合培养联系人做积极分子工作。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龄较长的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
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
应注意发挥离退休党员中原党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在发展党员中的作用。
    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向其提出写思想汇报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定期向党支部(或党支部大会)汇报对被联系人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附录二];在被联系人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联系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其到党校学习,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举办党校,学院设立分校,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学院团组织审核。
    (二)在学院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团支部推优情况一栏,报各单位党组织审定,并将名单报学校团委备案。
    (三)学校团委可同时向各单位党组织推荐在学生社区、社团团组织中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团员青年作为推荐对象。
    (四)院系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同时,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考察基本符合标准的,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获得省(部)级单项荣誉的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适当突破培养教育一年左右的时间限定。获得省(部)级先进模范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附录三],并报各单位党组织。
    (二)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各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广西师范大学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进行初审,经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在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和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学校党校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抓好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宗旨、理想信念、党员的责任和使命、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等方面的教育,严格要求培训对象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没有通过入党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校研究制定统一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大纲,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落实统一的培训教材,开展统一的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立一批分党校共同负责、有所侧重、分类分层地开展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并负责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审阅发展对象撰写的《自传》;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外调等。
    第十七条    自传,是记述自己的生平和思想演变过程的文章。即把自己走过的生活道路、经历、思想演变过程等,系统而又有重点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它是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书面汇报的一种形式,是组织上全面、系统地了解申请入党人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审批新党员必须参考的材料之一。
    自传应包括的内容:
    (一)写明个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个人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文化程度、本人成分、现从事的工作以及担任的职务等。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是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要写明与本人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直接联系的亲友以及同学或同事等人的职业和政治情况。
    (二)写明自己的历史。一般从上小学或七周岁时写起。要写明何时、在什么学校读书或在何地从事什么活动;何时参加工作,在哪些单位工作过,担任过什么职务。前后时间应衔接,每段经历要提供证明人。还应写明加入过什么民主党派、进步团体、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三)写明自己的思想演变过程。这是自传的主体部分。一些年岁较大,经历较复杂的同志,可把自己的历史分成若干阶段,写明各段时间对党的认识和思想变化。当前,应着重写清楚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情况;与“法轮功”斗争中的表现等。通过以上这些思想演变过程的回顾和清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思想觉悟,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十八条    函调。
    (一)由本单位党组织填写《函调证明材料》[附录四],并发往函调对象所在部门上级党委组织部(处)。
(二)外调的对象
1、本科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
2、教职工和研究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进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
3、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以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同住人(18岁以后)的,需对此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外调。
4、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协保,外调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5、对于计划外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生(自考生)中的发展对象的外调除调查父母、配偶外还要主动征求该生原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就其入党问题的意见。
    关于学生政审工作应由所在学院的组织人事干事负责开展。有关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主要由党支部委员、分党委(总支)委员掌握,并注意保密纪律,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十九条    学生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前,由学院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教工则在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由学院党组织进行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还需注明公示期限(7天)、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办公楼、教室、宿舍楼等地方,并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多人同时发展时,可一次公示。
    “发展党员公示” 格式参考[附录五]。 
    (二)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并负责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附录六]。
    (三)在公示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形成发展对象综合预审材料,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原则上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授权单位分党委除外)预审。由党支部整理汇总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和考察情况,交本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本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入党材料经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发《入党志愿书》[附录七]。
    党委组织部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核基层党组织报送的发展对象综合预审材料;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党委组织部的组织员签发预审意见。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进入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通常为负责培养的联系人,也可由入党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主要优缺点等作全面评价,表明同意介绍其入党的态度),并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关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入党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入党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个别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六)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及争取入党的经过、党组织培养考察情况和基本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对入党对象的希望和要求。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入党对象时,一般一次不要超过十名。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入党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决议正确地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日期必须填写召开支部大会的一天),并连同其他入党材料报本单位党总支审查(审批)。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对组织机构健全;已选配好专(兼)职组织人事干事;能按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制度,严格把握入党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授予发展党员审批权。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总支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配备专、兼职组织人事干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授权单位的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然后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章”,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学校党委授予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含义:一是授予接收学生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授权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在审查(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分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人事干事,党龄较长的教师党员等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基层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入党谈话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谈话人的确定:学生入党,一般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分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人事干事、党龄较长的党员教师谈话;教工入党,一般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分党委(党总支)委员谈话或学校党委指派专人谈话。
 
(二)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详细审阅党支部上报的入党对象的材料,综合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和方法,拟定谈话提纲。
 
(三)谈话的内容:了解入党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入党动机是否正确,有无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打算;其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谈话后要做的工作:一是谈话人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谈话情况和对入党对象的入党意见;二是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入党对象入党的意见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的要求:首先写明“受上级党组织指派,与×××同志进行入党谈话”;其次填写与入党对象谈话的情况(包括谈话的内容,以及入党对象对谈话内容的认识和态度),可简要归纳或引用其原话;再次填写对入党对象的基本看法,即通过谈话、审阅入党材料和调查,对其总的印象和评价;最后填写对入党对象的入党意见,主要写明入党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如:“根据党章要求和本人表现,×××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可以接收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总支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被授予审批权的分党委(党总支)在审批之后应及时把材料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一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发给《接收预备党员通知书》,提出要求。党组织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三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送其参加校党校预备党员学习班,接受“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培训。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半年开展一次考察评议,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支部根据其表现每半年如实填写《广西师范大学预备党员考察表》[附录八]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应当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审批会上提出的不足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党支部应当在预备党员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净化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三个方面着重进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考察的重要依据是预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得到发挥。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和预备期总结情况;
   
(二)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书》,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三)党支部进行公示;
   
(四)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五)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六)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支部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党委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如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批期限,有关党组织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学校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支部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写在《广西师范大学预备党员考察表》,并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班的学生预备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提出过入党申请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学院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
   
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但尚未选送党校学习班培训的毕业生,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整理装入《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袋》[附录九]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配强专职组织员;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也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适量的专、兼职组织人事干事,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专、兼职组织人事干事任职备案表》[附录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对组织人事干事的选拔、培养,加强专、兼职组织人事干事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组织人事干事有足够精力投入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手续等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处理此类情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单位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逐级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学校党委正式作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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